第132章节看看我的判决

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2024)冀0608民初2042号

原告:薛素梅,女,1965年6月2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冉庄镇南北马庄村,公民身份证号码隐藏,这个不能写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高建强,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李兰兰,女,1985年2月5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冉庄镇蒋庄村20队付3号,公民身份证号码这个也得隐藏,不能写。

被告:韩保铁,男,1963年10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冉庄镇蒋庄村20队付3号,公民身份证号码隐藏。

以上二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秀萍,河北北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,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景秀区百花西路105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。

负责人:马雪生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玉凤,北京市京师(保定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薛素梅与被告李兰兰、韩保铁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(以下简称人保财险)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薛素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强,被告李兰兰及被告李兰兰、韩保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萍,被告人保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凤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薛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财产损失、交通费600,000元;2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后期护理费、鉴定费等各项费用。(以上两条诉讼请求后变更增加为1,240,000元);3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事实与理由:2023年2月9日17时30分许,李兰兰驾驶韩保铁所有的冀fbv588号小型轿车,沿张望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马庄村时,与前方由西向北转弯薛素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,造成车辆损坏,薛素梅受伤的交通事故。该事故责任认定,李兰兰负主要责任,薛素梅负次要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。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肇事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精神打击。各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,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现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

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李兰兰辩称,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,因为原告是横穿马路。原、被告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。

被告韩保铁辩称,分家时已经将车辆分给被告李兰兰及其丈夫,韩保铁不是实际车主,就此事故不负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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